冯健鹏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5, 17(5): 44-49.
在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范中,存在一个与“物质”相关的独立结构,要求国家提供一定程度的物质供给、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可以统称为“物质保障”。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作为一项原则,对基本权利宣示一般意义上的物质保障;第二是作为某些基本权利规范的组成部分,明确对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第三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即物质帮助权。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保障机制,“物质保障”强调了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对于自由权的积极义务,因而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以“物质”为中心衍生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也存在局限性:第一,物质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仅具象征意义;第二,物质保障的实现方式存在疑问;第三,物质保障所带来的国家干预对于基本权利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建构更为体系化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而以正当程序为表、以人格尊严为里,可以在整合“物质保障”的同时,形成更为完整且适宜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