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的思想方法,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把握历史主动、创造历史伟业的根本所在。在运用理论和解决问题的统一中展现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力量,在坚持主义和植根文化的统一中涵养马克思主义的文化力量,在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的统一中发挥马克思主义的变革力量,在继承原理和发展创新的统一中强大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基本遵循。这些基本遵循从创造路径、创新根基、理论属性、创造结果四个维度反映了科学理论在时代问题与实践主题的展开中变革发展的方法论,是继续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指南。
数智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于商事仲裁的信息指引、类案裁决查询、证据整理与罗列诸多事项。人工智能商事仲裁的隐忧表现为捆绑应用、算法失范以及救济障碍等外在形态,其本质为商事仲裁自治与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的“双重控制”、商事仲裁保密性与人工智能隐秘性的“双重秘密”、仲裁裁决有限司法审查与仲裁机构人工智能应用需求的“双向冲突”。目前,人工智能商事仲裁的专门法律规范仍较为缺失,可通过机构自治与公权治理相融合的治理模式、适宜约束型工具与创新激励型工具相结合的治理工具、算法治理与司法审查相并行的治理进路,对人工智能商事仲裁形成有效治理,以促进人工智能商事仲裁持续规范发展。
人工智能在仲裁领域的应用已经成为事实,但是相比于一些国家在司法裁判领域明确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原则,我国仲裁领域中人工智能的限度边界尚未明确。基于人工智能应用所带来的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成本、促进仲裁公正的积极影响,国际商事仲裁智能化的前景值得展望。但是,也需思考人工智能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限制性因素,具体表现为数据难题下人工智能决策的有限准确性、概率推理和交互能力与仲裁正义需求的差距、仲裁特性优势的减损以及伦理风险的产生。由此,国际商事仲裁中,必须将人工智能限定在辅助地位,同时采取原则与方法协同的规制手段。在坚持人本性、安全性、敏捷性、全球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刚性治理与软性治理、设置底线与严格监管、自律与他律,协同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应用于行政处罚领域,智能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处罚新样态随之产生。然而,基于智能技术固有的局限性和当前制度建设的不足等原因,智能行政处罚给传统正当程序原则带来了新的考验,并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产生影响。现阶段,相对人发起性程序权利的保障力度有所不足,智能处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此外,传统救济与责任机制因行政处罚程序的技术特征产生制度性滞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保障造成障碍。对此,我国智能行政处罚应当采用“人在回路”的监督模式,以“技术可控性”和“权利可及性”为核心保障相对人程序权利,使得行政权的技术化扩张始终被程序参与的有效性、权利救济的实质性与责任归属的明确性限制。
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制度化建设,既是构建我国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进行了高度概括,核心就是“六个必须坚持”,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高度的理论自信和方法自觉,为新时代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提供了原则遵循。在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制度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党性与人民性内在统一的价值导向,坚持意识形态生产、分配与宣传的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的意识形态工作思维方法,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问题导向,坚持统筹不同位阶制度关系的系统观念,加快构建中国叙事话语体系。
基于2015—2023年的沪深A股上市制造业企业数据, 依据是否融入人工智能产业链, 将制造业企业划分为AI企业和非AI企业, 通过多时点PSM-DID模型探究人工智能技术对我国制造业就业规模与就业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 人工智能技术显著扩大了制造业企业的整体就业规模, 通过中介效应检验发现, 人工智能技术主要通过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来扩大企业的整体就业规模。进一步分析,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研究生学历和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员工有显著的正向效应, 相比之下, 大专学历的员工被人工智能技术的替代效应所挤出, 出现“极化”现象。而且, 人工智能技术对制造业就业规模的影响在不同部门、不同细分行业和不同地区中表现各异。在此基础上, 提出政府和企业可通过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和教育培训, 共同推动制造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确保产业转型过程中就业市场的平稳过渡与繁荣。
数字赋能制造业与物流业深度融合, 既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要求, 也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有效途径。基于此, 在理论上阐释数字赋能制造业与物流业深度融合的直接和间接作用机制, 同时选取2012—2022年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 运用改进距离协同模型、随机效应Tobit回归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数字赋能制造业与物流业融合的作用机制。研究显示: 数字赋能对制造业与物流业融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且该结论具有稳健性; 产业结构优化是数字赋能制造业与物流业深度融合的重要路径; 数字赋能对制造业与物流业融合的效应在不同区域和产业结构上存在异质性, 其中对东北部地区和技术密集型地区的作用尤为显著。此外, 通过数字赋能维度分组回归发现, 数字人才赋能对制造业与物流业融合的影响更为突出。为此, 应持续深化技术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 加强数字化人才的培养, 注重政府政策的引导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
对涉及“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实证研究, 发现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 并趋向单方面审查认定。适用依据存在立法缺位、实务适用依据存在司法争议、对加强劳动者司法保障的意识不足, 是不定时工作制司法认定标准分歧的原因。司法认定标准的分歧使得同案不同判, 也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不清、实务中判例参考性低的结果。当前, 司法认定标准存在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被扩大、适用依据被突破的困境。基于统一不定时工作制司法认定标准的必要性, 提出以制定司法解释为路径, 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为标准认定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成立, 该标准以合同约定、行政审批为形式审查要件, 以工作时间为实质审查要件, 并以先进行形式审查、后进行实质审查为步骤进行审查, 按合同约定、行政审批、工作时间的顺序逐一认定, 为不定时工作制司法认定的完善及其运用提供参考。
综观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进程, 刑事犯罪圈呈现出向法定犯、行政犯以及轻微罪扩张的趋势, 由此引发学界对刑事立法“过度犯罪化”“情绪性立法”“象征性立法”的担忧。“立法入罪、司法出罪”应成为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犯罪治理体系完善的总体方向, 而刑事应罚性与需罚性之分离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理论工具。立足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应罚性是刑法体系内行为主客观可归责性的实体判断, 需罚性是刑法体系外行为预防必要性目的的价值判断。刑事应罚性与需罚性之分离顺应犯罪治理需求, 契合刑罚正当化内在逻辑, 彰显刑法谦抑性价值理念, 融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具有正当性根基。在具体出罪机制的建构上, 应当激活刑法“但书”出罪机制, 引入客观处罚条件, 并提倡法益恢复机制。
中央银行因其特殊性而在国家豁免法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外国国家豁免法》在继承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豁免法律的有益成分,全面规定了外国中央银行的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外国国家豁免法》将中央银行视为外国国家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中央银行属于外国国家且未放弃管辖豁免、诉讼事由不属于商业活动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才享有管辖豁免。在管辖豁免的基础上,我国给予外国中央银行财产较高程度的执行豁免。只有在外国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或中央银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中央银行财产才无法享有执行豁免。对等原则在《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如何具体适用对等原则条款,仍需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
随着新型社会组织的兴起,乡贤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乡村的治理情境错综复杂,乡贤组织在治理中面临着权威基础薄弱、治理资源匮乏等挑战。基于湖南J村的实地调研,以行动者网络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乡贤组织如何应对上述挑战。通过组织嵌入机制、利益联结机制、情感信任机制,乡贤组织整合乡村的多元力量,构建了乡村治理的行动者网络。乡贤组织运用这一网络赋能村级治理:通过韧性权威赋能,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开展弹性治理;通过内生资源赋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乡村精神文明水平。通过行动者网络,乡贤组织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与全面发展。
新乡贤扮演着文化传承、创业示范、社区融合等多重角色,不仅是乡土社会的重要治理者,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新乡贤参与创业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新路径。以广州市R村为例,采用纵向单案例研究方法,将新乡贤视作系统核心种群创业者,围绕他们创业的不同阶段,分析创业主体和系统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作用机制。基于新乡贤创业的构想阶段、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研究分析政策法规、金融资本、市场条件、人力资本等系统要素之间的能量流动和互动关系,由此形成社会、产业和村域等三层创业网络,并以此构建以新乡贤为核心的创业生态系统动态模型。研究不仅丰富了新乡贤创业生态系统理论,而且为探索新乡贤创业创新、参与乡村治理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参考。